5月12日,亚星客车(600213,sh)发布《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客运)和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绿源)向公司支付2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52.5万元。
2017年8月16日,万福客运与亚星客车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万福客运向亚星客车购买10.7米通勤车200辆,合同总价约1.47亿元。但实际上,万福客运实际应付金额仅为8682万元。合同总价和万福客运实际支付金额的差距主要是在于新能源汽车的国补资金。
亚星客车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和万福客运在合同中约定,亚星客车向万福客运供应200台新能源通勤车,亚星客车垫付18个月(自车辆上牌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总价款中的国补资金部分,在第19~24个月期间,按年利率5%支付公司未能申请到国补资金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每辆车的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合同还另外约定,若24个月后万福客运购买的车辆运营里程仍未达到3万公里,万福客运应将亚星客车未能申请的国补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亚星客车。
但由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万福客运购入的全部车辆均未达到行驶3万公里,导致亚星客车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于是亚星客车便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
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等相关信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次已非亚星客车和万福客运的首次诉讼攻防,双方早在此次公告之前就已有交锋。
2018年10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亚星客车请求法院判令万福客运支付合同剩余价款2354.60万元;要求万福客运先行支付国家补贴6000万元。
彼时,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亚星客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万福客车立即支付原告《买卖合同》中扣除定金后的剩余价款2354.60万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并未提及国补资金6000万元。
就对万福客运2354.60万元的剩余合同价款是否已收回等问题,今日(5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了亚星客车董秘办。董秘办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答复,只是表示相关事项会在后续公告中有答复。
今日,记者也致电万福客运公开电话,在记者询问对方是否为万福客运的工作人员时,对方多次询问记者的来意。在得知希望了解万福客运和亚星客车之间的诉讼情况时,对方称其早已不在万福客运工作。
今日,亚星客车股价下跌0.28%,报收于7.0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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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