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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有哪些

2024/1/22 1:31:07发布27次查看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是怎样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有三种,一是名分型;二是共同生活型;三是收养型。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哪些
(1)名份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2、关于继父母的相关法律规定
(1)新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2)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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